1、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负责拟定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市本级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2、负责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投放,并与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进行协调。
3、编制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预算内及预算外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预算),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追踪问效,督促其它配套资金到位,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
4、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进行审查、批复和管理工作。
5、参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投资概算的确定、工程招投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6、负责市本级及上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上报、资金的拨付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7、负责市级煤炭专项资金、城市公用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污水处理费、生铁交易费等市政府集中统筹的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8、管理我市利用外国金融组织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办报账、提款、回补、偿还本息工作。
9、负责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国债本息的按时归还工作。
10、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