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20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申请人 | ||
2 | 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项目单位 | ||
3 |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人 | ||
4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结果与林保“一张图”不一致说明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5 | 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登记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 项目单位 | ||
6 | 项目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扫描件;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申请人 | ||
7 | 供气设施、器具和消防器材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 燃气供气许可 |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检测以及计量检定等机构 | 市县两级 | |
8 | 供气站点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材料 | 燃气供气许可 |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供气:(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器具和消防器材; | 申请人 | 市县两级 | |
9 | 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 财政部门 | ||
10 | 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职业技能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 教育部门 | ||
11 | 校长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人社部门 | ||
12 | 校长学历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申请人、教育部门 | ||
13 | 财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 财政部门 | ||
14 | 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职业技能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晋教成[2004]19号)第五条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 教育部门 | ||
15 | 校长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 人社部门 | ||
16 |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建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补充通知》“三类人员”考核提交的申报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套):(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教育部门 | ||
17 |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建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补充通知》“三类人员”考核提交的申报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套):(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人社部门 | ||
18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住建部门、申请人 | ||
19 | 经营场所使用权材料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住建部门、申请人 | ||
20 | 社会指导人员、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体育和人社部门 | ||
21 |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省人社厅、省药监部门 | ||
2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公安部门 | ||
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24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教育部门 | ||
25 |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九条 |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公安部门 |